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报告规定(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

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报告规定(试行)
(信息产业部信部电[2002]114号 2003年7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电信运营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国家通信网络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报告其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故状况,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是指符合如下条款所列情况之一的事故:
  (一)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死亡3人/次以上、重伤5人/次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
  (二)一条或多条国际陆海光(电)缆中断事故;
  (三)一个或多个卫星转发器通信连续中断超过60分钟;
  (四)不同电信运营者的网间通信全阻60分钟;
  (五)长途通信一个方向全阻60分钟;
  (六)固定电话通信阻断超过10万户*小时;
  (七)移动电话通信阻断超过10万户*小时;
  (八)互联网业务中电话拨号业务阻断影响超过1万户*小时,专线业务阻断超过500端口*小时;
  (九)党政军重要机关、与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直接有关的重要企事业单位及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议、活动等相关通信阻断;
  (十)其它需及时报告的重大事故。
 第四条 发生重大事故后,取得跨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向信息产业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其相应省级分支经营单位应向本行政区域通信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取得省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向本行政区域通信管理局做出报告,通信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转报信息产业部。
 第五条 重大事故报告分为口头报告、简要书面报告和专题书面报告三种(简要书面报告和专题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见本规定附件一、二)。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重大事故发生后的4小时内向信息产业部或所属行政区域通信管理局做出口头报告,24小时之内做出简要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的5日内做出专题书面报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