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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对纳米比亚劳务合作业务协调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合同的签订

  十四、经营公司开展对纳劳务合作业务应与纳米比亚雇主直接签订《外派劳务合作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须符合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劳务输出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的规定。经营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劳务人员与纳米比亚雇主签订的《劳务雇佣合同》的条款应与《外派劳务合作合同》的相关条款一致。
  十五、为规范经营公司对纳劳务合作业务签约行为,承包商会根据中、纳两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及对纳劳务合作市场状况制订了制衣行业《外派劳务合作合同》样本(见附件2),经营公司与纳雇主就制衣劳务合作签约时应采用此合同样本。不采用此合同样本的,所签合同中劳务人员的基本工资、加班费等福利待遇不能低于上述合同样本规定的标准。
  十六、承包商会根据对纳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和需要,制订不同行业的《外派劳务合作合同》样本或主要合同条款。
  十七、两家以上的中国经营公司与同一雇主进行合作时,后签约的经营公司必须保证劳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条件不低于先行签约经营公司已经签订的合同标准,且这种签约行为不损害先行签约经营公司的合法利益。
  两家以上的中国经营公司与同一雇主进行合作时,须采用同一《外派劳务合作合同》样本。
  十八、经营公司应及时将与纳米比亚雇主签订的《外派劳务合作合同》送承包商会备案。经营公司在执行合同时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审。

第五条 行业指导服务费标准

  十九、按照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关于经营公司服务费收取标准的有关规定,对于月基本工资为200美元、合同期限为三年的劳务人员,经营公司向其收取的服务费及劳务人员个人负担的各项费用总计不得超过8000元人民币。对于其他工资标准和合同年限的劳务人员,经营公司可按照国家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适当调整服务费的收取标准。
  二十、经营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已经包括公司对外派劳务人员实施境外管理的费用,除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款的规定收取服务费之外,经营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收费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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