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协调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小组成员守法经营,维护对纳米比亚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
(二)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经营公司的正当利益;
(三)负责组织市场开拓、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及时向承包商会反映纳米比亚劳务市场出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五)负责市场调研和报送统计材料;
(六)承包商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七、协调小组设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各一个。组长、副组长单位由承包商会推荐,协调小组成员选举产生。
八、协调小组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组长单位,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小组直接对承包商会负责。
九、根据承包商会的要求或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协调小组成员提议,协调小组即可召开协调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与会成员同意,即可形成协调小组会议决议。一旦决议经承包商会批准通过后,协调小组全体成员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市场的进入和退出
十、申请开展对纳米比亚劳务合作业务的经营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二)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且已通过当年经营资格年审;
(三)系承包商会会员,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四)当年未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近两年未受到承包商会的行业处罚;
(六)拟开展的劳务合作项目与有关经营公司已经开展的项目无明显冲突;
(七)征得承包商会和我驻纳米比亚使馆经商处的书面同意。为此经营公司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拟与纳米比亚雇主签订的《外派劳务合作合同》样本。
十一、经营公司可根据自己对纳米比亚劳务市场的判断做出退出该市场的决定,并向协调小组提交书面退出报告,征得承包商会同意后生效。
十二、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款的规定被取消协调小组成员资格的经营公司,自动退出该市场。
十三、退出协调小组后,经营公司仍需对其退出之前的经营业务按协调小组的相关决议执行,不因为其退出而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