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对
纳米比亚劳务合作业务协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一、为维护我对纳米比亚劳务合作业务经营秩序,规范经营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对纳米比亚劳务合作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试行)》(以下简称
《行业规范》)、《
对外劳务合作协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对纳米比亚劳务合作业务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批准的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根据与纳米比亚雇主签订的《外派劳务合作合同》,从国内选派符合雇主要求的劳务人员赴纳米比亚工作,并对所派劳务人员进行境外管理的行为。
三、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根据对纳米比亚劳务合作业务市场的特点、市场容量以及国家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开展对纳米比亚劳务合作业务的经营公司实行总量控制(市场准入)、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二条 协调机构
四、承包商会根据我对纳米比亚劳务合作业务情况和有关经营公司的要求成立“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对纳米比亚劳务合作业务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在承包商会的领导下开展对纳米比亚劳务合作业务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五、协调小组由在纳米比亚合法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的经营公司组成。协调小组成立时已经在纳米比亚合法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的经营公司自然成为协调小组成员。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十款的规定新开展对纳米比亚劳务合作业务的经营公司,也自然成为协调小组的成员。经营公司加入协调小组时填写《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对纳米比亚劳务合作业务协调小组成员登记表》(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