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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3]94号)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报告》(融通基金字[2002]08号)及有关申报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起设立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融通通利系列基金”)。融通通利系列基金由相互独立的融通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分别简称“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融通债券基金”、“融通蓝筹成长基金”)组成。
  二、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融通债券基金、融通蓝筹成长基金均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适用于一个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由同一基金发起人发起,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同一基金托管人托管。
  三、同意你公司为融通通利系列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为融通通利系列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同意你公司办理融通通利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四、你公司应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融通通利系列基金的设立募集活动,设立募集期限自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我会对你公司规定的融通通利系列基金成立的各项条件无异议。
  五、你公司应会同融通通利系列基金的代销机构,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注册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发行准备等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现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融通通利系列基金发行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融通通利系列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六、你公司及融通通利系列基金的代销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证监基金字[2002]66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误导投资人买卖融通通利系列基金。对投资人进行融通通利系列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有关宣传必须符合融通通利系列基金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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