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
技术转移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产字[2003]60号)
中国科学院北京、沈阳、上海、成都、长春、广州、合肥技术转移中心:
为进一步加快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推动中心开展工作,经研究,现将《中国科学院技术转移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本中心的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
二00三年八月六日
附件
中国科学院技术转移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成立技术转移中心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3]6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组建,推动中心工作开展,经研究,提出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请各中心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组织机构和人员
1、中心由有关分院(研究所)牵头组织,以当地研究所为主共同发起成立。
2、中心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负责中心的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决定以及中心人事的任免等工作。
3、理事会由分院领导和各有关研究所主管开发的副所长组成。理事会理事长由分院领导担任,可设一个副理事长,理事由各所副所长担任。
4、理事会下设中心主任。中心主任对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中心人员完成目标任务。
5、参加中心的各研究所要确定1名兼职工作人员,负责与中心的日常联络工作。
6、中心的工作人员由分院、研究所和外聘人员组成。中心可根据需要聘请法律、技术、财务等顾问。
二、工作和任务
1、各中心要组织力量,加强对国家、地区、企业和市场的调查研究,掌握一批国家、地方、企业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项目和需求,随时跟踪、了解,同时收集、整理、筛选出一批各研究所已开发的、适合地区、部门和企业需求的科技成果和成熟技术,建立项目、需求档案库和科技成果、成熟技术档案库,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
2、各中心要组织力量,建立自己的网站,通过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宣传中心,同时加强对研究所的科技成果、成熟技术的综合与集成,并将科技成果和成熟技术及时上网,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