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筹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3]95号)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Templeton International Inc.(坦伯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关于发起设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请示》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Templeton International Inc.(坦伯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筹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同意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方案,拟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7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7%;Templeton International Inc.(坦伯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与33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现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3%。各发起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筹建就绪后,应向我会申请正式开业。
四、基金管理公司在聘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员之前,相关人员应事先取得我会核准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员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