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课题进行调整,并暂停拨款:
(一)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二)需要变更课题责任人、课题承担单位的;
(三)需要改变课题名称、成果形式、技术路线,对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的;
(四)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要求延期半年以上(最多不超过一年);
(五)有其它重要事项变更的。
凡属上述情形被暂停拨款者,须由课题责任人和承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国家文物局审核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国家文物局将撤销课题,并予以通报。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责任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研究技术滞后;
(三)剽窃他人成果;
(四)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擅自变更课题责任人、研究内容、研究路线;
(五)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后仍不能完成;
(六)初次验收未能通过,经修改后半年内重新验收,仍未能通过;
(七)配套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
(八)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责任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科研课题,由课题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国家文物局核准后执行。必要时,国家文物局可直接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二十九条 被撤销的科研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责任人对课题实施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经课题办核查后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五章 课题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科研课题经费由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事业科研专项补助、课题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配套等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第三十一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课题期限在一年以内,立项当年拨付70%,课题结项验收后拨付30%;课题期限在一年以上,立项当年拨付40%,中期报告评估合格后拨付40%,课题结项验收后拨付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