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课题验收,登记课题产生的科研成果,按规定管理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
国家文物局设立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题办),负责科研课题日常管理事宜。
第七条 课题组织单位由国家文物局直接委托,可以是国家文物局直属单位、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其它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课题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国家文物局委托组织编制重点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三)落实课题约定支付的配套经费及其它支持条件;
(四)组织课题的实施,监督、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汇总、上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审核课题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提出课题验收申请。
第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课题申请书承诺的各项任务,提供课题合同书中承诺的有关支持条件,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
(二)及时报告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档案归档。
第三章 课题立项管理
第九条 课题办每年第一季度公布《课题指南》,并于公布之日起受理申报。
第十条 凡有条件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申报科研课题,法人申报课题应指定课题负责人。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此项条件者,须有两名同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书面推荐。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课题实施全过程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时间,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课题负责人可根据课题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行业界限进行优化组合,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每次只能承担一项课题,所从事的课题尚未完成,不得申报新课题。禁止同一课题多头申报。
第十四条 科研课题重点资助符合下列条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