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003年8月8日国家文物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的繁荣与发展,加强对研究课题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有关法律,参照《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和《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事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以下简称“科研课题”)必须坚持文物工作方针,遵循文物保护事业发展规律,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
第三条 科研课题以国家资助为主,面向全国文物、博物馆单位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四条 科研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两类,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重点课题指列入《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的课题;一般课题指自拟课题。
第二章 课题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科研课题的管理采取国家文物局、课题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是科研课题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文物保护事业科学和技术发展战略研究;
(二)制定近期及中长期文物保护事业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重点任务,编制《课题指南》;
(三)审定立项课题及其经费预算,批复课题实施计划,建立科研课题库;
(四)督促、检查科研课题的实施过程,组织课题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课题执行中有关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