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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
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科发计字[2003]228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评审工作,现将《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
                          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

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试行)和《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试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按照《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试行)第七条规定,设立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下设4个专业评审组,分别挂靠院基础科学局、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局、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和高技术研究与发展局。涉及国防科技的评审内容,由挂靠高技术研究与发展局的专业评审组单独组织评审。

二、评审委员会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科技专家和管理专家,一般不超过30人,每届任期两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中国科学院院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至3人。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院科技奖励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各专业评审组工作。
  (二)确定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建议名单。
  (三)对评奖的异议进行终审。
  (四)研究解决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
  (一)受理专业评审组提交的通过初评候选者材料。
  (二)对每个候选个人(或集体)指定两位主审评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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