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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的函

  4.2 生态功能区划原则
  根据生态功能区划的目的,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与生态环境问题形成机制与区域分异规律,生态功能区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4.2.1 可持续发展原则:生态功能区划的目的是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避免盲目的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支撑能力,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4.2.2 发生学原则:根据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服务功能与生态系统结构、过程、格局的关系,确定区划中的主导因子及区划依据。
  4.2.3 区域相关原则:在空间尺度上,任一类生态服务功能都与该区域,甚至更大范围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因素相关,在评价与区划中,要从全省、流域、全国甚至全球尺度考虑。
  4.2.4 相似性原则:自然环境是生态系统形成和分异的物质基础,虽然在特定区域内生态环境状况趋于一致,但由于自然因素的差别和人类活动影响,使得区域内生态系统结构、过程和服务功能存在某些相似性和差异性。生态功能区划是根据区划指标的一致性与差异性进行分区的。但必须注意这种特征的一致性是相对一致性。不同等级的区划单位各有一致性标准。
  4.2.5 区域共轭性原则:区域所划分对象的必须是具有独特性,空间上完整的自然区域。即任何一个生态功能区必须是完整的个体,不存在彼此分离的部分。
  4.3 生态功能区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生态环境现状评价
  (2)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价
  (3)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
  (4)生态功能分区方案
  (5)各生态功能区概述
  4.4 生态功能区划可以按以下工作流程开展(略)

5.生态环境现状评价

  5.1 评价要求
  (1)现状评价是在区域生态环境调查的基础上,针对本区域的生态环境特点,分析区域生态环境特征与空间分异规律,评价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的现状与趋势。
  (2)评价生态环境现状应综合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自然环境要素: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方面。
  社会经济条件:人口、经济发展、产业布局等方面。
  人类活动及其影响:土地利用、城镇分布、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状况等方面。
  (3)现状评价必须明确区域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其成因,要分析该地区生态环境的历史变迁,突出地区重点问题。
  5.2 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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