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引用标准
2.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2.3 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D238-87)
2.4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96)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生态环境问题: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自然生态系统退化、环境质量恶化及由此衍生的不良生态环境效应,包括土壤侵蚀、沙漠化、酸雨、土壤盐渍化、草地退化、生物多样性丧失与水环境污染等。
3.2 生态服务功能:指生态系统及其生态过程所形成的有利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生态环境条件与效用,例如森林生态系统的水源涵养功能、土壤保持功能、气候调节功能、环境净化功能等。
3.3 生态过程:指生态系统中物质、能量、信息的输入、输出、流动、转化、储存与分配。包括食物链、生态系统演替、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反馈控制等过程。
3.4 生态环境敏感性:指生态系统对人类活动反应的敏感程度,用来反映产生生态失衡与生态环境问题的可能性大小。
3.5 生态功能区划: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要素、生态环境敏感性与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异规律,将区域划分成不同生态功能区的过程。其目的是为制定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以及资源合理利用与工农业生产布局、保育区域生态环境提供科学依据。并为环境管理部门和决策部门提供管理信息与管理手段。
4.总则
4.1 生态功能区划目标
4.1.1 明确区域生态系统类型的结构与过程及其空间分布特征。
4.1.2 明确区域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成因及其空间分布特征。
4.1.3 评价不同生态系统类型的生态服务功能及其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4.1.4 明确区域生态环境敏感性的分布特点与生态环境高敏感区。
4.1.5 提出生态功能区划,明确各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