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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的函

  六、进度安排
  各省生态功能区划、数据库建设力争于2004年6月底前完成。
  七、组织和领导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组织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工作,不定期分片召开生态功能区划技术分析会议,研究解决区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负责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并负责组织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编制、报告编写、数据库建设等。
  3.各省、直辖市应依托生态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生态功能组织领导。生态功能区划技术组和报告编写组由当地有关科研单位和管理部门的专家、主管人员组成。

  附件2:

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规定了生态功能区划的一般原则、方法、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规程自2003年5月5日起实施。
  本规程的附件A、附件B、附件C、附件D和附件E都是规程的附件。
  本规程由中国科学院编制。
  本规程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目录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引用标准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5.生态环境现状评价
  6.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价
  7.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
  8.生态功能区划
  附件A生态功能区划报告的编制提纲(略)
  附件B生态环境现状评价方法(略)
  附件C生态系统敏感性评价方法(略)
  附件D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价方法(略)
  附件E中国综合生态环境区划方案(略)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规程规定了生态功能区划的一般原则、方法、程序、内容和要求,目的是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制订生态功能区划,明确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与生态环境敏感性,确定区域生态功能分区,为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为环境管理和决策部门提供管理信息和管理手段。
  1.2 适用范围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省域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敏感性评价及生态功能分区,对于非省域地区可以参考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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