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思路
按照《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以省(直辖市)为单位编制中东部省域生态功能区划。在此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国生态功能区划。
三、总体目标
在全面进行生态环境现状、生态环境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的基础上,按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异规律将区域划分为不同生态功能区,为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以及制定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发展计划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主要成果
1.生态功能区划图件和文本:生态功能区划图件是区划的主要成果;文本是区划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简明扼要地阐明区划的原则、方法和分区的生态、经济和社会特征、存在的问题,以及生态保护措施。
2.生态功能区划数据库:将生态环境现状、生态环境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和生态功能区划工作中的相关报告、图件等成果进行数据化管理,以便查询和决策。
3.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和数据库:在省级生态功能区划的基础上汇总编制而成。
五、质量保证和报批程序
1.在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前,应组织参与区划工作的人员对《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定》技术要求进行集中培训。
2.生态环境现状评价、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价、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以《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附录B、C、D的要求为基础,可以根据实际选择恰当的指标和方法,力求科学、客观的反映当地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
3.生态功能区划图件分为总体示意图和区划图。总体示意图比例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区划图的比例尺为:1:50万。
4.生态功能区划完成后,应选择代表不同生态服务功能的野外路线或地区,进行实地复核,评价生态功能区划的准确性。在此基础上修订生态功能区划草案,请有关方面专家和管理人员制定生态功能区划管理办法。
5.省级生态功能区划应由省级环保部门组织评审,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做修改后,由国家环保总局组织验收。
6.经验收合格的省级生态功能区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同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综合各地生态功能区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国生态功能区划。
8.全国生态功能区划起草完成后,适时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