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的函
(环办函[2003]408号)
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等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推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我局决定开展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生态功能区划是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生态保护和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综合决策的科学依据。请有关各地周密部署统筹安排。
二、生态功能区划由国家和省两部分组成。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全面启动生态功能区划工作,争取2004年6月前全面完成省级生态功能区划。
三、生态功能区划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在组织编制生态功能区划过程中,应做好与现有国土、农业、林业和水利规划或区划的衔接。
请各地切实加强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必要支持,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1:
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工作方案
一、背景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由于一些不合理的经济、社会活动和掠夺式的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导致一些地区生态恶化的范围还在扩大,程度在加剧,危害在加重,全国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为有效遏制各种不合理人为活动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要求各地抓紧编制生态功能区划,指导自然资源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健康发展。
2003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抓紧制定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了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这一讲话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在西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基础上,组织开展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