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驻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指定诊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疗机构,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共同开展工作,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六、资料分析与利用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对辖区的疫情数据进行分析,为防治决策和调整工作重点提供参考依据。
1.疫情分析
对当日疫情和累计疫情进行分析,包括报告病例数、收治病例数、死亡病例数和病例转归情况、治愈出院数,以及发病率、死亡率和病死率等。
2.流行病学分布
(1)人群分布特征:年龄、职业、性别分布、流动人口、重点职业发病特点等。
(2)时间分布特征:发病时间、就诊时间、报告时间、住院时间分布等。
(3)地区分布特征:不同地区分布、城乡分布、聚集性分析等。
3.专题分析
(1)疫情报告系统及时性分析:时间间隔频数分析(如,发病日期到诊断日期、发病日期至报告日期、发病日期至住院日期、诊断日期到报告日期等);
(2)病例接触史、传染源及传播链分析;
(3)疫情波及地区情况分析。
4.分析结果应及时形成报告,报送同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及时向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反馈。
七、通报与公布
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卫生部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军队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和相公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辖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3.卫生部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布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八、组织实施与评价
1、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专报系统”的技术支持,培训省级师资,并对系统运行进行指导和评价,负责对全国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与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本省监测报告系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各网络直报单位通过拨号或其它专线方式接入Internet;并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中心分配的用户ID和密码进行登录报告,第一次使用时须更改登录密码并妥善保管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