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告程序与时限
1、新发病例的报告
(1)医疗机构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医务人员在接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无论患者是否为本地户籍、是否为本地常驻人口,都要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对转院病人或再次就诊病人应注明前几次接诊医院。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电话或传真向当地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以最快方式将《传染病报告卡》寄送当地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省、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将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
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接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及时进行审核,发现有缺项或错误的地方,立即予以核实、补充和更正,并核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资料数据库,剔除重复的《传染病报告卡》,修正报告数据。
(3)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核实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2、订正和转归报告
(1)订正报告,包括疑似病例转诊断病例、疑似病例排除、诊断病例转疑似病例、诊断病例排除。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诊断进行订正时,应及时填写“订正报告卡”(同“传染病报告卡”,选择“订正”项),并于更改诊断后,城镇应于2小时、农村应于6小时内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寄送“订正报告卡”。
(2)转归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治愈出院、转院、以及死亡等情况要及时填写“转归报告卡”(同“传染病报告卡”,选择“转归”项),城镇应于2小时、农村应于6小时内报告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寄送“转归报告卡”。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期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要求,实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发病、转归等情况日报和“零”病例报告制度。
(三)流动人口疫情信息报告与交流
(1)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为外地(本县(区、市)以外的其它任何地区)来本地就医,或者发现病人在潜伏期(发病前14天,下同)内或发病后有异地旅行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调查核实后24小时内,电话通知患者在潜伏期内和发病后曾居住、旅行停留过地区的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将《传染病报告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复印件,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等方式传送上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便进行疫点消毒,追查和管理密切接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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