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反复的指示精神,保障今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有效开展,全面运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专报信息系统》,实行网络审核直报和监测疫情的零距离报告,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
1、提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的敏感性和报告的及时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提高疫情监测报告质量,及时、准确地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人群中的发病情况和流行病学分布特征,为制订科学、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二、报告内容
1、医务人员作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例的诊断后,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订正和转归情况。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填写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
三、疫情报告
(一)报告人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为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责任报告人。发现病人时,应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并通过电话、传真或计算机网络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除责任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义务报告人。
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铁路、交通、民航、厂矿企业、学校等部门和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按要求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定人员对口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疫情或接到疫情报告,应立即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
军队、武警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卫生部报告。军队、武警系统的医疗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按要求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