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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

  (二)组织保障
  1.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与定点医院的设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合理布局的基础上,按照《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有关规定,指定部分综合力量较强的医院继续保留或设立隔离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原发热门诊)。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设立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指定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
  2.物资贮备
  各地要在10月底前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建设、改造和完善发热门诊和定点医院。补充必要的诊治设备,储备充足的治疗药品、防护设备、消毒器械和药品、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采样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试剂、通讯网络设备。
  3.组织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信息管理等工作。下设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指导组(临床、流行病、检验、消毒),负责临床救治、预防控制、监测报告、分析预警、健康教育等工作的技术指导。各医院设立救治专业队伍,负责病例的诊断治疗。省、地市两级要在10月底之前按照卫生部《关于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意见》的要求,组建非典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国家、省、地、县要在9月底之前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完善信息报告网络。
  (三)技术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今年10月15日前,完成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的应急培训工作。
  主要培训内容为《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以及其它非典防治规范性文件、非典防治基本知识、诊断标准和治疗原则、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隔离病区设置及操作规范、隔离防护措施和规范、实验室安全操作规范、实验室样品采集与保管规范等。
  (四)现场模拟演练
  各省要于9月30日之前组织开展紧急疫情应急模拟演练,演练形式包括分部门的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模拟演练要重点检验统一的指挥系统、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和应急救治系统的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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