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治原则,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与原则
(一)任务与目标
通过本工作方案的实施,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相关机构的组织协调,完善监测信息报告,强化预警预测,提高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疫情传播,降低病死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原则
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主;中西医结合、优势互补;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平战结合,应急为主;强化培训,演练为主;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二、病例诊断与疫情报告
(一)病例诊断及报告
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及所在医疗机构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临床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及所在医疗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疑似病例按照《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程序进行报告。
(二)首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判定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成立由临床呼吸道疾病、传染病、流行病等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组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专家组。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省内首例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的报告,应于12小时内派出省专家组进行判定;卫生部接到各省首例临床诊断病例的报告,应于24小时内派出国家级专家组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