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3年第十八、第十九期金融债券的函
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2003年政策性银行人民币贷款计划、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及外汇信贷购汇额度的通知》(银发[2003]79号),我行定于2003年9月10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2003年第十八期3年期浮动利率(附息)债券和第十九期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券各100亿元。请积极参与投标承销,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8]576号)做好债券分销工作。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做好发行准备工作。
附件:1、国家开发银行2003年第十八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2、国家开发银行2003年第十九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附件1:
国家开发银行2003年第十八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2003年政策性银行人民币贷款计划、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及外汇信贷购汇额度的通知》(银发[2003]79号)和《2003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本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 债券基本情况
本期债券为采用基本利差招投标方式发行的3年期浮动利率(附息)债券,发行总量100亿元,每半年付息一次。利率基准为法定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人民银行另有规定,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调整)。债券缴款日为2003年9月22日,起息日为2003年9月15日,兑付日为2006年9月15日。第一次付息日为2004年3月15日,以后每年的3月15日和9月15日为该债券的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和下一年执行利率的调整基准日。本期债券的持有者有权利选择在本期债券第一次付息后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调换为我行发行的2003年第十九期债券,调换比例为1:1,调换数量最低为1000万元或其整数倍。本期债券的持有者必须在2004年3月8日至12日间提出调换债券的指令,将其传真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具体事宜另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届时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