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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实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数据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实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数据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文市函(2003)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上海市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为了健全文化市场监管机制,了解文化市场的经营秩序和管理状况,加强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文化部决定实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数据定期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稽查机构要充分认识文化市场执法数据定期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实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数据定期报告制度既是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规范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文化市场稽查机构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的有力举措。各地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业绩和工作作风的考核范围,形成制度,不断完善。
  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数据的采集范围主要包括:检查人次、检查经营单位(家)、收缴物品、案件办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其依据是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又充分考虑到基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数据汇总既反映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工作量,也体现工作的结果和质量。
  三、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数据报送时间以季度工作为单位。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将本省各地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数据汇总后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第四季度结束后加送年度报告。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情况数据的采集和报告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不报的,一经发现要提出严肃批评或在本地区通报,情节严重者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文化市场执法数据是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资源和工作秘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稽查机构对所得的数据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发现问题,改进管理工作。要适当掌握数据的知情范围,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四、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数据报告工作须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领导下由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未建立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由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数据汇总表加盖文化市场稽查机构或文化市场行政部门公章后上报。
  五、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定期数据报告制度自2003年第四季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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