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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3年记账式(八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03年记账式(八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03]1018号)


证交所市场2003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通过证交所市场发行2003年记账式(八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工作代码为:030810AG),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发行面值总额240亿元,期限10年,票面年利率为3.02%。 
  2、本期国债从2003年9月17日开始发行并计息,9月23日结束。9月25日起,本期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交所市场”)同时以现券和回购方式上市流通。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每年9月17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下同),2013年9月17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3、根据本期国债中标结果及各承销机构填制的债权注册申请书,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对本期国债进行总债权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进行分账户注册,并在各承销机构证券账户记入相应数额的本期国债债权。
  4、在本期国债付息和还本时,财政部通过国债登记公司,委托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二、发行和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以招标方式发行,证券交易所市场2003年国债承销团成员有权参加本期国债的发行招投标。 
  2、本期国债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 
  3、本期国债每百元面值分销价格区间为:中标价格增减0.20元,承销机构在上述规定的价格区间内自定价格分销。承销团成员间不得互相分销。 
  4、场外分销部分应于9月17日至23日向证交所发出分销确认,证交所于9月24日一次性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将债权转入分销机构证券账户。
  三、招投标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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