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出口玉米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020号 2003年9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请解决我区非列名粮食出口企业玉米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请示》(内国税出[2003]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支持内蒙古对外经济的发展,总局同意你局意见,对赤峰中谷粮油购销公司和通辽通粮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2月出口的2002年出口配额计划内玉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玉米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25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退税指标从2003年总局下达你区的粮食专项退税计划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