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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四)入学考试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被录取新生须当年入学。如有违规招生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对招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五、招生计划管理
  (一)2004年博士生招生规模数当年度有效(2003年7月1日-2004年6月30日),不作跨年度使用。春季和秋季入学的学生均计入当年的招生规模。兼职导师的招生计划由其兼职单位统一安排解决。录取工作应于2004年6月30日前结束。
  (二)各招生单位在录取过程中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将调整意见汇总后于2004年5月15日前报我部审批,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增加招生规模。
  (三)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检查地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单位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招生计划的情况。对检查审核通过的单位办理新生有关录取的备案手续,此工作在2004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招生单位须在2004年7月10日前结束本年度的招生工作,并于2004年7月15日前将全部录取名单及有关统计表(表式另发),连同数据库文件(其库结构标准另发)报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同时报招生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五)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将经审核通过的各博士生招生单位的录取名单、统计表及数据库文件汇总后,于2004年7月20日前报我部,其中数据库文件可用电子邮件(Liqiang@moe.edu.cn)传报。
  六、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及军队系统高校和科研机构招收博士生的要求及办法按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七、如涉及重要政策变动,将另行发文通知。

                               教育部
                             2003年9月14日

  附:

2004年全国普通高校和科研单位

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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