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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03]17号)


  为做好200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是国家高层次人才选拔和培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顺利实施,意义十分重大。各招生单位必须紧密结合世界科学技术和教育发展的趋势和特点,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博士生招生选拔的成功经验,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和能力的考核,提高质量意识,努力探索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成立博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招生单位要健全命题、制卷、阅卷等各环节的管理,不得举办考前辅导班。参与命题的教师对外身份和工作内容要保密。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和博士生导师要自觉遵守招生纪律,为考生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博士生导师要暂停招生资格。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考生与其他考生的报考、考试及录取应一视同仁。
  三、选拔方式
  (一)公开招考:是指招生单位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并组织入学考试,从考生中择优选拔的方式。公开招考的办法由招生单位根据我部的有关规定制订并向考生公布。
  我部制定《200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见附件)并汇编《2004年全国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未在《2004年全国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招生专业不得招生。各招生单位不得在招生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后改变招生专业和考试科目。
  各招生单位在我部制定的全国招生简章的基础上,应制定本单位的招生章程,其中可根据本单位的各招生学科专业的特点,对考生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全国招生简章中未包括而必须使考生在报考前了解的事宜要一并说明。
  从招收2004年博士研究生起,取消考生报考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的规定,但现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应届毕业硕士生、拟报考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考生以及原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硕士生,现在履行合同服务年限内的在职人员考生,须征得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单位的同意。考生与所在单位或委托、定向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的纠纷而造成不能调档、复试、录取的后果,招生单位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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