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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定联系的重点监管食品市场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确定联系的重点监管食品市场名单的通知
(办字[2003]第46号)


吉林、河南、四川、甘肃、河北、山西、山东、湖南、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前,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在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八部委局《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精神,扎扎实实地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为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确保食品消费安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各地确定的重点市场基础上按区域和不同类型市场确定十个市场作为联系点,以便沟通情况,总结经验,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以点带面,更好地推进食品放心工程的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紧紧围绕《通知》和《方案》提出的主要问题和重点食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的三项主要任务,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二、各地在监管工作中要将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食品以及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食品及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同时,要突出重点,加大食品监督抽查的力度,组织开展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食品的专项抽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不合格食品。在加强对市场内经营主体和食品的监督检查力度的同时,各地要严厉查处市场周边地区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年内将安排对十个重点监管市场中部分重点食品的专项抽查,相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部署,积极做好这次专项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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