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3年第二十期金融债券的函
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2003年政策性银行人民币贷款计划、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及外汇信贷购汇额度的通知》(银发[2003]79号),我行定于2003年9月24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2003年第二十期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0亿元(本期债券为附加选择权的、对我行发行的2001年第十一期债券的增发债券)。请积极参与投标承销,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8]576号)做好债券分销工作。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做好发行准备工作。
附件:1.国家开发银行2003年第二十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2.国家开发银行2001年第十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3.国家开发银行2001年第十一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国家开发银行2003年第二十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2003年政策性银行人民币贷款计划、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及外汇信贷购汇额度的通知》(银发[2003]79号)和《2003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本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 债券基本情况
本期金融债券的票面利率、起息日和到期日同我行发行的2001年第十一期债券(票面利率3.89%,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券,每年付息一次。起息日为2001年9月18日,兑付日为2011年9月18日,每年的9月18日为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相同。债券发行总量200亿元,缴款日为2003年9月28日和2003年10月9日,分别缴纳中标应缴金额的50%。
本期债券的持有者有权利选择在本期债券第一次付息(2004年9月18日)或第二次付息(2005年9月18日)后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按面值调换为我行发行的2001年第十期债券(10年期浮动利率债券,基本利差0.653%。起息日为2001年9月18日,兑付日为2011年9月18日,每年的9月18日为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调换比例为1:1,调换数量最低为1000万元面值或其整数倍。本期债券的持有者必须在2004年9月20日至24日间,或2005年9月19日至23日间,提出调换债券的指令,将其传真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本期债券如调换成我行发行的2001年第十期债券,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可以同2001年第十期债券合并交易。本期债券在2005年9月23日选择权中止之前,未调换成2001年第十期债券的部分作为一只单独的债券进行交易,在选择权中止之后由中央结算公司办理该债券与2001年第十一期债券的合并手续;有关具体事宜另见中央结算公司届时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