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结算。修车单位负责对维修后的车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签字后直接与定点厂结算。定点厂为修车单位开具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修车单位应将《维修单》和发票等作为原始凭证一并入帐。
《维修单》一式四联,第一联作为政府采购凭证,由修车单位财务部门入帐,第二联由修车单位车管部门留存,第三、四联分别由定点厂和采购中心留存。其中采购中心一联,由定点厂定期汇总上报采购中心。
3、到非定点厂维修。各单位对定点厂不能维修的车辆,应当根据定点维修厂出具的不能维修的证明,写出到非定点厂维修的申请报告,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批后,到非定点厂维修。未经批准不得到非定点厂维修。
四、权益保护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应根据定点厂做出的服务承诺和优惠价格,对其服务进行监督。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定点厂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定点厂提出超越服务承诺书范围的其他要求。
五、违规处理
定点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单位可先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向财政部国库司提出投诉,财政部国库司将依照采购中心与定点厂签订的《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合同》(附件四)及现行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做出终止合同、取消定点资格和1~3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理: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修车单位车辆维修业务;
2、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
3、车辆维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4、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费用;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行为。
因费用结算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并认真做好有关送修登记、维修换件记录、费用支出记录等工作,把好质量验收关。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或财政部国库司反映。
本次招标的中标结果和相关信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财经报上公布。各单位可上网查询。
附件:一、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名单(略)
二、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服务承诺书(略)
三、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单(略)
四、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合同(略)
五、定点厂投标报价(略)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