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央
国家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2]5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3]14号)以及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3]19号)精神,规范车辆维修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经财政部同意,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名单见附件一),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维修范围
在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到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以下简称定点厂)维修与保养,本单位有汽车修理厂或具备维修能力的,也可在本单位进行维修。
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单位进行维修和保养。
二、定点维修有效期
本次招标确定的定点厂服务有效期为发文之日起至2005年8月31日。在此期间,定点厂将按本通知公布的《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服务承诺书》(附件二)的承诺和大修工时费报价、小修工时费报价、特殊维修项目工时费报价、维修材料报价及相应价格优惠率和质量保修期(附件五),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提供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及相关服务。
三、定点维修程序
1、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可根据车型及所在地理位置,在定点范围内自行选择汽车维修厂。车辆维修前,修车单位应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单》(以下简称《维修单》附件三),并加盖修车单位公章。《送修单》由采购中心统一印制,作为政府采购凭证,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