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职务等级不明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按照相应职务等级增加离休退休费的办法
(1994年9月1日 [94]财社字第19号发布)
根据1979年总政治部《关于评定行政职务等级工作的通知》(〔1979〕25号)规定,各级机关的参谋、干事、助理员、秘书,院校教员,军事科学研究人员,以及其他职务等级不明确的干部,均评定了行政职务等级,一般分别评为排、正副连、营、团和副师职。在此之前已批准离休退休的干部,未明确行政职务等级。这次军队工资制度改革,中央军委确定,1993年9月30日以前批准离休退休的干部、按照同职级在职军官、文职干部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退休费和军人职业津贴。对移交政府安置的职务等级不明确的退休干部和行政19级以下的离休干部,按照职务等级增加离休退休费和军人职业津贴的标准,以不同时期的工资级别为基础,比照资历相当的职务等级明确的离休退休干部衡量确定。
一、职务等级不明确的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和军人职业津贴,按照《职务等级不明确的军队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范围表》(附后)所列工资级别对应的范围衡量确定。
各级机关的参谋、干事、助理员、秘书,一般团级单位最高为副营职,师级单位最高为正营职,军级单位最高为副团职,大军区级单位最高为正团职,总部机关最高为副师职。同等工资级别、军龄相当的这类机关退休干部,增加的退休费和军人职业津贴,最高不得超过所在机关参谋、干事、助理员、秘书最高编制职务的标准;其增加退休费的标准,也因所在机关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例如,行政17级参谋、干事,在军级机关工作的增加退休费250元,在师级机关工作的增加退休费220元。从上级机关调整下级机关工作后行政级别未作调整的,可在原上级机关行政干部编制职务的范围内,确定增加退休费和军人职业津贴标准。因部队精简整编,原所在机关等级难以确认的,可依据其军龄和工资级别,比照条件相当的退休干部确定增加退休费和军人职业津贴标准。
退休的专业技术干部,原则上同机关干部统一衡量,确定退休费和军人职业津贴标准。对资历比较深的,可不受所在单位行政干部编制职务等级的限制,按照《职务等级不明确的军队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范围表》所列范围确定。
在衡量确定职务等级不明确的退休干部按照事务等级增加退休费和军人职业津贴时,还应与职务等级明确的资历相当的退休干部通盘考虑,保持基本平衡,以免出现新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