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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说明

  一、1栏中的“复议前置”,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起诉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2栏中的“选择复议”,是指行政复议前置以外,申请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并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三、5栏中的“其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的案件等。
  四、7栏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公民和法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案件。
  五、8栏中的“行政处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项的内容。
  六、9栏中的行政许可包括:行政审批,颁发许可证、执照以及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核准等。
  七、10栏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收容审查、劳动教养、强制遣返、强制戒毒等)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查封、冻结、扣押等)。
  八、12栏的“不作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规定的行政行为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不作为行为。
  九、13栏中的“其他”包括:(1)除8-12栏以外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2)一个行政复议申请涉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事项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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