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法(2000)61号 2000年8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局)、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问题,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规定,经商国家统计局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修改、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报表分为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每半年统计一次。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统计报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分别于当年7月底和翌年1月底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统计报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公署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分别于当年8月底和翌年2月底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统计报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分别于当年9月底和翌年3月底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统计报表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三、国务院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部门直接办理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分别于当年7月底和翌年1月底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统计报表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