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国家统计局、人事部1995年1月24日国统字[1995]46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统计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深化职称改革、建立和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资格考试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用书、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暂设置两个级别:统计专业初级资格、统计专业中级资格。本规定执行后不再进行统计专业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统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而组织的考试也不再进行。
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统计专业初、中级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获得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决定获得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职务和工资待遇。
第四条 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甲种考试为统计师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考试合格者,获得统计师资格。乙种考试为统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不具备甲种考试规定学历的人员,必须取得乙种考试合格证书后,再参加甲种考试科目中《统计工作实务》的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统计师资格。
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只设一种,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
第五条 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1、统计学和
统计法基础知识;2、专业知识和实务(新的国家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科目为:1、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2、统计工作实务。
统计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科目为:1、统计学原理;2、经济学;3会计基础知识;4、国民经济核算基础知识;5、统计分析;6、计算机基础知识与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