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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 2001-2004)(2004修订)

  4.62 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危及飞行安全的其它事件。

  5 训练飞行事故征候条

  训练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凡符合以下所列条款的,应判定为训练飞行事故征候。

  5.1 航空器机翼(旋翼)、尾翼(尾桨)、螺旋桨或操纵面及其活动关节带有冰、雪、霜,超过该机型手册规定的标准起飞,未达到预定的起飞性能。

  5.2 加注规格错误的燃油、滑油、液压油起飞。

  5.3 未按规定执行适航指令起飞。

  5.4 航空器操纵面夹板、挂钩、空速管套、静压孔塞或撑杆未取下起飞。

  5.5 在被关闭或占用的跑道上起飞。

  5.6 起降过程中偏出跑道、冲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导致航空器损坏或人员重伤。

  5.7 训练飞行中,航空器的任何部位失火。

  5.8 训练飞行中,航空器的主操纵系统出现卡阻或完全失效。

  5.9 训练飞行中遇颠簸或飞机姿态剧烈改变,导致人员重伤或航空器损坏。

  5.10 训练飞行实施中,两机高度差小于50m,同时纵向间隔小于200m、横向间隔小于100m的危险接近。

  5.11 同场训练飞行时,在指挥员无指令的情况下后机超越前机。

  5.12 训练飞行实施中航空器操纵面、发动机整流罩、外部舱门、风挡玻璃脱落;蒙皮揭起或张线断裂,影响飞行操作性能。

  5.13 空中迷航。

  5.14 空中发动机停车。

  5.15 场外迫降。

  5.16 训练飞行中,飞行机组必需成员在岗位上失去操作能力。

  5.17 超低空训练飞行中碰撞障碍物。

  5.18 直升机滑行、飞移、起降过程中,旋翼、尾桨打障碍物,造成直升机损坏。

  5.19 低于批准的最低设备放行清单(MEL)的标准起飞。

  5.20 仪表或夜航训练飞行时,未接通地平仪(姿态指示仪)航空器起飞;或低于安全高度飞行。

  5.21 仪表或夜航训练飞行时,航空器在空中丧失电源。

  5.22 未经批准进入(误入)禁区、危险区、限制区、正在射击的炮射区或误出国境。

  5.23 训练飞行中进入急盘旋、飘摆、失速警告状态(特定训练科目除外)。

  5.24 进入结冰区,未采取措施,造成危及飞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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