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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 2001-2004)(2004修订)


  4.37 仪表进近,忘调、错调或报错并导致机组使用错误的高度表气压刻度±4百帕(含)以上或零点高度±30m(含)以上。

  4.38 精密进近下降到决断高(DH)/决断高度(DA),非精密进近下降到最低下降高度(MDA)至复飞点,未建立必要的目视参考继续进近。

  4.39 飞机着陆前未放起落架,高度下降到100m以下。

  4.40 认错跑道(包括跑道方向)进近,飞机已建立着陆形态。

  4.41 Ⅱ类仪表进近,由于失去引导信号导致飞机在50m以下复飞。

  4.42 低于机场(起降场、跑道)、机长或机型的天气标准起飞、着陆。

  4.43 由于跑道灯光失效,导致飞机在高度50m以下复飞。

  4.44 机长无夜航标准或机场无夜航灯光保障,在日出前或日落后起飞、着陆;通用航空的作业飞行,早于日出前30分钟(山区日出前20分钟)或晚于日落时间(山区日落前15分钟)起飞、着陆。

  4.45 发生重着陆,造成机体结构或起落架受损。

  4.46 飞行中在飞行操纵座位上的驾驶员擅离岗位或让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进行操作。

  4.47 未按规定视察作业区,进行超低空作业飞行。

  4.48 在低于规定的天气条件进行专业作业飞行。

  4.49 超低空飞行从障碍物下方穿过。

  4.50 超低空飞行机轮或任何部位触地。

  4.51 因飞错作业区或空域,造成多于一架航空器同时在一个作业区或空域飞行。

  4.52 直升机飞行中发生旋翼颤振,造成飞行操纵困难。

  4.53 直升机在高度300m以下进入涡流环状态。

  4.54 直升机着陆前未放起落架,高度下降到15m以下。

  4.55 直升机夜间执行海上任务,在着陆平台(甲板)降落过程中,消速后段的飞行高度低于着陆平台(甲板)的高度。

  4.56 直升机执行海上任务时,低于规定的高度从着陆平台(甲板)上空复飞。

  4.57 直升机在紧急脱钩设备故障时,进行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4.58 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时,吊索不在正常位置实施起吊作业。

  4.59 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进入云中。

  4.60 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空中吊挂物撞障碍物。

  4.61 直升机飞行中发生该机型飞行手册规定必须立即着陆的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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