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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 2001-2004)(2004修订)


  a)航路(航线)飞行阶段:

  ----纵向间隔:顺向飞行距离小于后机速度×1分钟;逆向飞行距离小于两机速度之和×1分钟;

  ----横向间隔小于3000m;

  ----雷达管制条件下不分纵向、横向,两机间隔小于5000m;

  ----垂直间隔:飞行高度在8400m(含)以上时小于300m;飞行高度在8400m以下时小于150m。

  ----穿越高度层:逆向小于30000m;顺向飞行距离小于15000m(航路、航线交叉时,两机预计航迹夹角等于或小于90度,按顺向标准;预计航迹夹角大于90度,按逆向标准)。

  b)进近飞行阶段: (包括雷达管制)

  ----纵向间隔小于3000m;

  ----横向间隔小于1000m;

  ----垂直间隔小于100m。

  c)着陆、起飞阶段: (包括雷达管制)

  ----纵向间隔小于2000m;

  ----横向间隔小于500m;

  ----垂直间隔小于100m;

  d)起落航线飞行阶段: (包括雷达管制)

  ----纵向间隔小于1000m

  ----横向间隔小于200m

  ----垂直间隔小于50m

  军用、民用航空器之间在机场区域发生飞行冲突时,民用航空器按上述条款执行。

  4.29 飞错规定的飞行航路或航线。

  4.30 在上升、平飞、下降及着陆接地前一台发动机停车。

  4.31 飞行中发生迷航。

  4.32 低于规定的目视飞行条件,未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4.33 仪表飞行低于安全高度。

  4.34 最大起飞重量5700kg(含)以下的飞机在临时机场降落时,因跑道上有障碍物,高度在10m以下复飞。

  4.35 除通用航空作业外,飞行过程中与规定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失去双向陆空无线电通信联系,出现下列情景之一:

  a)程序管制环境下,在区域管制飞行阶段与规定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间中断双向陆空无线电通信联系20分钟以上,受陆空通讯设备限制的区域除外。

  b)雷达管制或雷达监控下的程序管制环境下,在区域管制飞行阶段与规定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中断双向陆空无线电通信联系10分钟以上。

  4.36 仪表飞行调错导航台(NDB)、仪表着陆系统(ILS)、无线电全向信标台(VOR)的频率或听错导航台的呼号导致错误进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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