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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 2001-2004)(2004修订)

  4.6 装载重量超过以下限制时起飞、着陆:

  a)该次飞行允许的最大业载;

  b)该机型的最大无燃油重量;

  c)该次飞行允许的最大起飞、着陆(紧急情况除外)重量。

  4.7 货物、邮件、行李重量统计错误,造成飞机舱单与实际载量不符,影响正常飞行操作。

  4.8 隐载起飞。

  4.9 重心位置超过包线起飞、着陆。

  4.10 低于最低设备放行清单(MEL)、外形缺件清单(CDL)及偏离放行指南(DDG)规定的标准起飞。

  4.11 未按规定执行适航指令起飞。

  4.12 误收、夹带危险品或装载以非危险品品名收运的危险品起飞。

  4.13 发动机、起落架舱或操纵系统带外来物飞行。

  4.14 飞行中,发动机温度、转速超过最大允许值及时间限制,并导致发动机损伤需要修复。

  4.15 滑行过程中偏出规定的滑行路线与障碍物相撞,造成航空器受损(仅轮胎损坏除外)。

  4.16 飞行实施过程中,航空器部件脱落造成航空器受损。

  4.17 操纵面夹板、挂钩、空速管套、静压孔塞或撑杆未取下起飞。

  4.18 飞机安定面配平超出起飞允许的范围、减速板、襟翼不在规定的位置继续起飞。

  4.19 仪表飞行和夜航飞行中,未接通地平仪(姿态指示仪)起飞。

  4.20 滑行,起降过程中,起落架轮子(滑撬)之外的任何部位触地,不超过航空器受损的标准,但直升机的固定尾撑(尾橇)触地除外。

  4.21 起飞离地后二次接地造成航空器受损。

  4.22 飞行中机轮脱落;轮胎爆破或脱层,造成航空器其它部件受损或影响飞行操作性能。

  4.23 飞行中航空器操纵面、发动机整流罩、各种舱门、风挡玻璃脱落;蒙皮揭起或张线断裂。

  4.24 飞行高度在1m-100m出现失速警告(假信号除外)。

  4.25 飞行中遭雷击、冰击、鸟击或其他外来物撞击,导致机体或机载设备受损。

  4.26 飞行中进入前方飞机的尾流区,造成飞行操纵困难。

  4.27 飞行中未经许可进入(误入)禁区、危险区、限制区、正在射击的炮射区或误出国境。

  4.28 在程序管制(雷达监控条件下缩小间隔)条件下的飞行中,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横向间隔、垂直间隔同时小于下列距离的飞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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