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 具有三套(含)以上液压系统的航空器(不包括备用和应急系统)在空中有两套液压系统失效;具有两套(含)以下电源、液压系统的航空器仅靠备用和应急系统飞行。
3.11 飞行中机组必需成员在岗位上失去操作能力。
3.12 燃油储量不足,飞行员宣布紧急状态。
3.13 飞机场外迫降。
3.14 起降过程中航空器偏出跑道、冲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最大起飞重量5700kg(含)以下航空器的非载客飞行,起降过程中偏出跑道、冲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导致航空器受损。
3.15 滑行、起降过程中,起落架轮子(滑撬)之外的任何部位触地,导致航空器受损,但直升机的固定尾撑(尾橇)触地除外。
3.16 飞行中进入急盘旋、飘摆。
3.17 飞行中,主操纵系统出现卡阻或完全失效及发生非计划安定面配平。
3.18 无防冰、除冰设备的航空器进入结冰区;有防冰、除冰设备的航空器因积冰导致不能维持安全高度。
3.19 飞行中进入积雨云、浓积云,遇颠簸或其它原因造成飞机姿态剧烈改变,导致人员重伤或航空器受损。
3.20 飞行中误入火山灰漂浮区。
3.21 飞行中发动机脱落或反推打开。
3.22 在高度300m以下遇严重风切变,造成飞机触地或飞机受损、人员重伤。
3.23 飞行中,必不可少的飞行指引与导航冗余系统中一个以上的系统出现故障。
3.24 直升机未松开驾驶杆固定销或未拔出操纵系统固定插销起飞。
3.25 类似上述各项条款的其它严重不安全事件。
4 飞行事故征候
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凡符合以下所列条款的,应判定为飞行事故征候。
4.1 航空器机翼(旋翼)、尾翼(尾桨)、螺旋桨或操纵面及其活动关节带有冰、雪、霜,超过该机型手册规定的标准时起飞,未达到预定的起飞性能。
4.2 加注规格错误的燃油、滑油、液压油起飞。
4.3 发动机滑油油量、液压油油量低于机型规定的最少数量起飞。
4.4 未按规定数量加注燃油,导致超过该次起飞允许的最大重量限制或少于规定的备份油量起飞。
4.5 货舱的货物、集装箱、集装板未按规定装载、固定,导致飞机重心改变,造成操纵困难或舱壁、设备受损不能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