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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 2001-2004)(2004修订)


  --涉及内脏器官受伤;

  --有二度或三度、或超过全身面积5%以上的烧伤;

  --经证实暴露于传染物质或受到有害辐射。

  2.7 航空器损坏 aircraft serious damage

  训练飞行事故征候中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其附件损坏程度未构成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且修复费用超过同类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值的10%(含)。

  3 严重飞行事故征候

  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凡符合以下所列条款的,应判定为严重飞行事故征候。

  3.1 在飞行中,为避免相撞,必须做出规避动作或本应做出规避动作的危险接近事件,即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横向间隔、垂直间隔同时小于下列距离:

  a)航路(航线)飞行阶段:

  ----纵向间隔小于3000m;

  ----横向间隔小于3000m;

  ----垂直间隔:飞行高度在8400m(含)以上时小于200m,飞行高度在8400m以下时小于100m;

  b)进近飞行阶段:

  ----纵向间隔小于2000m;

  ----横向间隔小于1000m;

  ----垂直间隔小于100m。

  c)着陆、起飞阶段:

  ----纵向间隔小于500m;

  ----横向间隔小于200m;

  ----垂直间隔小于50m。

  3.2 几乎发生的可控飞行撞地或飞行中挂、碰障碍物。

  3.3 在被关闭或占用的跑道上起飞或中断起飞。

  3.4 因跑道上有障碍物,导致飞机与障碍物间隔微小的起飞、中断起飞或在决断高/决断高度、最低下降高度以下复飞。

  3.5 在被关闭或占用的跑道上落地或相对高度200m(600英尺)以下试图落地;落错机场、跑道。

  3.6 飞机在起飞滑跑速度V1前37公里(20海里)至上升高度300m(1000英尺)过程中发动机停车;在上升、平飞、下降过程中,三发(含)以上飞机多于一台发动机停车。

  3.7 飞行中,客舱和货舱起火冒烟或发动机起火,即使这些火灾被灭火剂扑灭。

  3.8 需要机组人员紧急使用氧气或在6000m(19700英尺)以上高度飞行时,航空器增压舱失压,导致氧气面罩放出并紧急下降。

  3.9 未被列为事故的航空器结构破坏或发动机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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