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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 2001-2004)(2004修订)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 2001-200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6年12月23日发布,2004年修订,2004年7月1日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是确定飞行事故征候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并由中国法人经营,从事境内外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机、直升机;也适用于境外注册并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机、直升机(在本标准中称为航空器);本标准不适用于首次获得航空器适航证之前的任何飞行。本标准3.1、4.28、4.29、4.35适用于在航路和航线上飞行并由民航提供管制指挥服务的军用航空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飞行事故征候 flight incident

  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与航空器运行有关,影响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2.2 严重飞行事故征候 serious flight incident

  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几乎发生事故情况的飞行事故征候。

  2.3 训练飞行事故征候 training flight incident

  培养飞行学生的院校或被局方批准的训练机构,使用最大起飞重量5700kg以下(含)的航空器和2730kg以下(含)的直升机,从事训练飞行时发生的飞行事故征候。

  2.4 飞行实施过程 flight implementing phase

  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直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为止的过程。

  2.5 航空器受损 aircraft damage

  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其附件损坏程度未构成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已低于航空器放行标准(最低设备放行清单MEL、外形缺件清单CDL及偏离放行指南DDG)的航空器损坏。

  2.6 人员重伤 serious injury

  某一人员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中受伤,经医师鉴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自受伤之日起7天内需入院治疗超过48小时以上;

  --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脚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

  --引起严重出血、神经、肌肉或腱等损坏的裂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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