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结汇。
九、合理充分地利用一切有利于加速收汇的措施(如快邮、电索、以电代邮等)并建立相应的收汇考核制度。
第二节 售汇、付汇基本原则
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及国际惯例,我行对凭以售、付汇的有效凭证及有效商业单据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核对,合格者予以售、付汇。
合规性是指客户提供的有效凭证及有效商业单据符合国家规定、我行规定及商业习惯。表面一致性是指各有效凭证及有效商业单据之间内容描述相符或无抵触。
二、凡来我行办理售、付汇(无论何种结算方式)业务的客户需按国家规定、我行规定和商业习惯提供有效凭证及有效商业单据,我行应对其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进行核对。
三、凡来我行办理售、付汇业务的客户应当按照《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和对外付款申报手续。凡未被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进口单位,我行需凭备案表为其办理进口付汇。
四、我行只对来我行办理结算业务的客户进行售、付汇。凡不通过我行办理结算业务,原则上不予以售、付汇。
五、从外汇账户中付汇或售汇对外支付,应当根据有关结算方式或者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除用于还本付息的外汇和信用证保证金外,不得提前售汇。
六、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售汇。
七、我行原则上只为注册地境内机构办理售、付汇业务;直接接受异地机构委托的售、付汇业务,须凭购汇单位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八、各管辖分行应严格确定办理售、付汇业务的范围、权限,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和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对不正常的售付汇业务应及时通报当地外汇局并抄报上级行。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业务售汇、付汇操作办法
第一节 购、付汇申请
一、填具购汇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