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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兴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兴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2年12月23日 国办函〔1992〕113号)


经贸部:
  你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举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6号)规定,只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出租汽车公司,并只能用国产车。此规定是否适用于其他地区,待国家旅游度假区取得经验后再研究考虑。目前国家旅游度假区之外的其他地区,仍按经贸部等五部门《关于限制举办经营出租汽车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请示》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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