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7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通知
(1992年11月18日 法发<199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海事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
海商法)业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基本准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法律依据。它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海商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海商法律制度,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海上运输事业和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为了正确贯彻执行
海商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要抓紧时间,认真组织广大审判人员学习
海商法。
海商法是根据中国国情和海上运输的特点制定的一部特别民事法律。它以目前通行的国际公约为基础,吸收体现国际惯例的民间规则,借鉴有广泛影响的标准合同,因此,它是具有很强的国际性的国内法。我们不仅要逐章逐条地学好法律条文本身,还要学习有关国际公约,以便加深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将于明年初举办
海商法培训班,训练海事审判业务领导骨干。然后由各海事法院自己办班,或采取以会代培的方式,把所有的海事审判人员培训一遍。通过学习,使其深刻理解
海商法条文的立法精神,准确掌握法律规定,抓住重点,学深学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