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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失效]

 第二十二条 夜间装卸火车时,整车货物的装车费按其适用的费率加10%计费。夜间作业的起止时刻,由各铁路局提出具体时间,报部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集装箱货物超过其容许载重量,对其超过部分,一吨箱每10千克,五吨箱、六吨箱和十吨箱每50千克,20英尺和40英尺箱每100千克,按其适用的装卸、搬运费率的5%,核收该集装箱的超载装卸、搬运费。
 第二十四条 火车与汽车、船舶对接装卸时,按该货物适用的装卸费率一卸一装之和计费。
  如因托运人、收货人责任造成等待,延滞装卸作业时间的,对其超过铁路局平均装卸时间的部分,核收误工延滞费,由各铁路局提出收费标准,报部核准。
 第二十五条 货物由汽车卸下搬入仓库、雨棚内,或由仓库、雨棚搬出装上汽车,按装(卸)汽车,出(进)库搬运两项作业计费。
 第二十六条 应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委托,捆绑汽车装载的货物时,不分货物品类均核收捆绑费(不含材料费)。具体标准由各铁路局提出,报部核准。
 第二十七条 收费计算
  1、凡单件重量超过200千克的包装论件货物,均按重件货物计算。
  2、货物适用两个以上的费率时,按其高的费率计算。
  3、不同费率的整车货物按一批办理时,按其中费率高的货物所适用的费率计算。但单件重量超过200千克的重件货物,不论其是否与其它货物按一批办理,均以每件的重量分别计算。
  4、一批或一项货物适用两种以上加成率时,应将不同的加成率相加之和作为适用的加成率;同时适用加成率和减成率时,应以加成率和减成率相抵后的差额作为适用的加(减)成率。
  按一批办理的货物,作业费尾数不足0.1元时,按四舍五入处理。
  5、整车、零担和集装箱货物的换装费,按该批货物所适用费率的一卸一装之和计算。
  6、零担、集装箱货物中转费,车内搬动清点按一装,落地再装或过车,均按一卸一装计算。
  7、自轮运转机械、车辆的装卸,用人力推上、推下或加固的,均按杂作业人工小时计算。
  8、卸散装粮食、化肥,需灌袋(包)、缝(封)口的,除收卸费外,另加杂作业人工小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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