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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失效]

  第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申请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工作。
  第十条 申请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生产启闭机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测设备;
  (三)有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启闭机产品质量达到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五)已经建立且能够保持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一条 申请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四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测设备清单;
  (四)产品检测报告:
  (五)有关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第十二条 企业在提出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申请时,应与质检中心签订委托检测合同。
  第十三条 使用许可证的发放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企业可随时向产品质量监督总站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总站组织专家审查组对产品检测报告、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企业,以水利部文件公布,同时向企业颁发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简称使用许可证)。
  第十五条 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经过半年整顿后,可按本规定向产品质量监督总站提出复审申请。
  第十六条 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使用许可证有效期满,企业可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其使用许可证:
  (一)产品质量下降,造成质量事故的;
  (二)发现在质量检测和体系审查中,弄虚作假影响了评定结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人员或设备发生重大变动,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
  (五)将产品使用许可证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它企业使用的。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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