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四)质检机构的干部任命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第七条 办公室受理并审核质检机构的书面申请,结合监督评审的工作安排,每年分两次汇总上报,纳入国家计量认证评审计划。
第八条 列入评审计划的质检机构应于评审前3个月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
(二)现行有效的程序文件;
(三)典型检测报告;
(四)近期参加能力验证的证明材料(如果有)。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并于收到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材料后30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
(二)材料存在一般问题的,由申请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受理。
(三)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暂不受理。
第十条 申请材料受理后,接受首次评审的质检机构可根据需要向办公室书面申请进行预评审。
第十一条 预评审程序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程序进行,其中有些程序可适当简化。预评审只提整改意见和要求,不作最终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办公室根据被评审质检机构的实际情况,提出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经部主管机构审定、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评审通知。
第十三条 评审通知应于评审前一个月通知被评审单位和评审小组各成员。
第十四条 评审小组组成要求如下:
(一)评审小组主要由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成员(以下简称水利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不多于两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含)以上职称的技术专家参加。
(二)评审小组的人数一般为5人,可根据被评审质检机构的规模、性质和申请认证项目(参数)的多少适当增减。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的评审小组人数可适当增加,监督评审或扩项评审的评审小组人数可适当减少。
(三)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的评审小组应配备1名由被评审质检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选派的国家级计量认证评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