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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8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8日)修改

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
(2003年2月19日 水利部水国科[2003]60号)

  第一条 为提高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质量,规范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结合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水利部计量认证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部主管机构)。部主管机构在国家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监督管理水利计量认证工作。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受国家主管部门和部主管机构委托,具体组织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
  第三条 部主管机构应在国家有关评审标准的基础上,参照相关国际标准,结合水利计量认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水利计量认证评审标准。
  第四条 部主管机构监督管理以下水利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
  (一)部属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测机构;
  (二)各流域机构的工程与产品质检机构及水资源水环境监测机构;
  (三)水利行业科研院所和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检机构;
  (四)水利行业承担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任务的水文、水质监测机构;
  (五)其他面向全国或跨地区执行水利工程与产品质检任务的质检机构。
  第五条 水利计量认证的评审工作包括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监督评审和扩项评审。
  第六条 首次评审、复查评审和扩项评审应由质检机构提前6个月向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计量认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文件或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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