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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颁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
 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
 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9月21日(92)财综字第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国发<1989>38号文件,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另外,上交中央财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土地出让金),1992年度仍按(91)财综字第163号文件执行。
附件: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
   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附件一: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法律规定在我国有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部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
  1.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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